1.从事劳动人事、薪酬福利、劳动合同管理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;
2.各级政府、社区、村委等社会工作人员;
3.从事社会保险、人才服务、职业介绍、劳务派遣、劳动争议调解与法律诉讼的相关人员;
4.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,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、劳动工资、劳动监察、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人员;
5.地方工会、产业工会、企业工会与行业协会等从事集体合同、集体协商与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;
6.企业调解、行业调解、街道(乡镇)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;
7.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。